中華民國113年12月18日,經董事會議通過
一、財團法人新北市游榮吉教育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法人)捐助章程第二條規定,內容如下:
本基金會為依法設立的非營利公益教育財團法人,致力於提供偏鄉與弱勢之教育均等學習資源,促進快樂學習與健康成長為目的。
本基金會的創立宗旨是以公平、快樂、博雅為核心教育理念,建立「玩中學習、快樂共融」的學習架構,打破世界界限、縮小城鄉差距,尊重偏鄉與弱勢的多元文化信仰與智能,導入優質的創新實驗課程,推動「適性學習」、「快樂成長」和「多元發展」三大教育目標,引導建立健全的人生價值觀與學習方向。
本會以提供公平之教育機會,縮短城鄉與弱勢之間的教育資源差距為目的,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以新北市為主之下列業務:
- 推動全民創造力及身心靈平衡發展的全人教育。
- 倡議兒童、青少年及青年,有權利在快樂的環境下,平等共融學習。
- 進入偏鄉與弱勢地區推動教育營隊,提升全民的學習興趣和創新能力。
- 舉辦玩中學、學中玩的新創教育活動,提升學習的熱忱與興趣。
- 運用AI創新科技,融入於教育的創新教案。
- 編撰 AI 數位語言與創新教材,利用數位技術提升偏鄉學習效果。
- 舉辦新北市親子路跑活動,促進全民健康和交流。
- 辦理 STEAM 相關課程,創新文創產業之工具資源庫。
- 設立獎助學金項目,鼓勵勤勉努力之終身學習。
- 其他符合本會設立目的之相關公益性事務。
二、本法人應本於捐助章程所定設立宗旨目的,積極辦理業務。
三、本法人應蒐集與本法人相關之政府法律、法規命令、行政規則及函(令)釋(以下併稱法令),併同本法人捐助章程與其他所有內部規章(以下簡稱內規),編製成冊;修正時,亦同。
四、董事、執行長及其他承辦相關業務之行政專員、專案人員(以下併稱所屬人員),應定期了解前點法令與本法人內規之規定及其修正或廢止之內容。
五、本法人所屬人員執行職務或開會,其程序、決議、採購或其他事項,應依內規及法令之規定辦理。
六、本法人所屬人員執行業務之過程中,不得直接或間接提供、承諾、要求或收受任何不正當利益,或有其他違反誠信、不法或違背受託義務等不誠信行為。
七、本法人所屬人員及其他出席或列席董事會之利害關係人對董事會所列議案,與其自身或其代表之法人有利害關係者,應於當次董事會說明其利害關係之重要內容,如有害於本法人利益之虞時,討論及表決時應予迴避,並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其表決權。董事間亦應自律,不得不當相互支援。
八、本法人應就收入、支出、薪資、財產管理、行政管理(例如印鑑管理)及其他重要事項,訂定透明之作業程序;本法人所屬人員應依作業程序辦理。
九、本法人應主動公開下列事項,並定期更新。但財團法人法、個人資料保護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應不公開者,不予公開:
- 捐助章程。
- 董事名冊。
- 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
- 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
- 風險評估報告。
- 接受補助、捐贈名單清冊及支付獎助、捐贈名單清冊。
- 其他本法人董事會決議公開之事項。